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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背景案件

A公司就其承建的某工程项目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约定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为6.31亿元;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0万元。保单特别约定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打桩基、挖基坑、抽水以及基坑塌陷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保险期限内,A公司施工区域附近的小区房屋出现裂缝以及大面积沉降现象,初步判断系由A公司施工项目的基坑施工中井点降水所致。当地街道办事处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处对该小区部分房屋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认为小区部分住宅楼的底层阳台及沿街门面房存在严重险情隐患,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发生墙倒伤人事件,建议对小区存在险情的部位采取消险措施。小区业主因此向A公司提出包括房屋维修费用、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商铺租金损失、维稳费用在内的损失项目索赔合计约780万元。A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索赔。

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及调查后,认为商铺租金损失、维稳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之内。

二、焦点问题:“间接损失”是否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赔偿范围?

B保险公司认为:

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其中的“财产损失”应理解为第三者直接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且该条款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中免责条款约定:“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列举的均是违约责任和可得利益损失,是对保险责任的补充。商铺租金损失和维稳费用均不属于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因此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商铺租金损失,B保险公司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十八条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约定的“财产损失”理解为第三者直接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该限缩性解释与文义解释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此外,B保险公司援引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二十九条亦未明确将案涉租金损失列为免赔范围,即便该条款隐含了对间接损失免赔的约定,B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亦不产生效力。A公司已向商铺业主支付的租金损失,属于案涉基坑施工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B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对于维稳费用,A公司所主张的向凤凰办事处交纳的维稳费用,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不属于B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且A公司亦未能举证该部分费用的实际发生,对A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后语

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采用的是列明除外责任的承保方式,符合保险责任事故定义并且不在列明除外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属于该险种的赔偿责任范围。条款中未对“间接损失”进行明确定义,在理赔实践中产生较多的争议。如本案中的“商铺租金损失”,尽管保险条款约定了“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的责任除外,但由于列举的内容及界限模糊,在没有进一步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从“格式条款”的角度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充分协商沟通,对保险格式条款的责任范围尽可能约定清楚,以减少后期可能的理赔争议。

 

(案例内容摘自: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终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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