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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雇主责任险赔款是否可以冲抵工伤赔偿?

一、背景案件

A公司以记名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单约定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后,A公司未依法为其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保险期限内某日,A公司员工张某在外出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当地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雇主责任险报案索赔。保险公司最终向张某家属支付了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金50万元。

张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A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67.23万元、丧葬费2.67万元。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9万元,丧葬补助金2.6万元。A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张某家属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的保险金50万元应当冲抵工伤赔偿款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焦点问题:雇主责任险赔款是否可以冲抵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A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包括雇员张某在内的雇主责任险,该保险条款第三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下列情形造成伤残、死亡,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即该雇主责任险为转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进行投保的保险,该险种具有针对性,是以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对员工的死亡或伤害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保险获益人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归属于被保险人。

本案所涉雇主责任险的正常理赔程序应为张某发生工亡事故后,其亲属先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再由A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最后由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向公司进行赔付。现家属已经通过诉讼先行领取了保险公司基于A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而应向A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款50万元,因此该笔款项应从A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扣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A公司应向张某家属支付张某丧葬补助金2.6万元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9万元,扣减已支付的50万元,公司还应向家属支付10.29万元。

三、案后语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而雇主责任险是商业性保险,可以自愿选择投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对员工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是按照上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本案中,A公司通过雇主责任险转移了一部分赔偿责任风险,不足部分则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在实际中,也有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并特约额外赔偿的方式,来扩展风险保障范围。

(上述案例内容摘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终2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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