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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损失是否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偿范围?

一、背景案件
    A公司就某道路工程项目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项目有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其中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为8371万元,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300万元,保险期间为48个月。
    保险期间内某日,项目所在县境内突发暴雨,导致上述道路工程主路基发生坍塌、滑坡后形成泥石流,泥石流将公路下方的三者房屋及养鱼场淹没、冲毁,同时工区内施工便道及路基边坡因暴雨冲刷多处塌方,塌方体将施工区内堆放的原材料及施工机具砸坏、淹没造成工区内施工便道、主体工程以及相邻三者财产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B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索赔,其中主体工程部分索赔金额9.6万元,清理残骸费用18.51万元,三者损失45万元。
二、焦点问题:本案的三者损失是否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偿范围?
    B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三者损失是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保险合同只承保了因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发生的三者损失,而且A公司并未扩展投保相关的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因此对该部分损失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在保险合同期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条款释义第五十五条约定:“(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死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根据保险条款的释义,本案所涉暴雨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不属于意外事故,故本案所涉第三者损失不属于B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B保险公司的此项辩解符合合同约定,有权拒绝A公司要求其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的请求。
三、案后语
    关于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损失是否属于建工一切险项下第三者责任部分的赔偿范围,在理赔实践中观点并不统一。部分观点认为应按照上述案例的理解,认定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损失不属于“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如果是与工程直接相关自然灾害引发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应属于保险责任。
    在投保实践中,为了避免在索赔时可能出现上述争议,在投保时可以通过额外扩展的方式,将被保险人因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纳入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常用的扩展条款如下: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B:“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本保险期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案例内容摘自: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240民初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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